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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习宗教政策法规 防范非法宗教活动
2025-12-05来源: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 阅读:

坚持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,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,不得歧视信教公民。

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,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,由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,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,按照教义教规进行。不得在家庭住宅、公园、广场、车站、学校、医院、宾馆、企业、景区、经营门店等公共场所擅自组织集体宗教活动。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、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、举行宗教活动,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。任何以“营会”“培训”“骑行”“送温暖”“旅游”“康养”“医疗”等名义拉拢发展信徒、开展宗教聚会的,均属于非法宗教活动。

未经批准,不得跨地区组织宗教活动,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宗教捐赠,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、会议和活动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。严禁诱导、强迫未成年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。

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,情节严重的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房屋、构筑物的,由规划、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禁止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、光碟、传单等宗教宣传品,或者播放宗教音视频,扰乱社会秩序。组织、教唆、胁迫、诱骗、煽动他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,扰乱社会秩序、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,将面临拘留、罚款等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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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审:杨欣 复审:徐伟平 终审:裴育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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