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 坚持“保护合法、制止非法、遏制极端、抵御渗透、打击犯罪”的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原则。
2.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教或不信教,不得歧视信教群众。
3. 集体宗教活动须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,由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主持。
4. 严禁在非宗教活动场所、非宗教团体、非宗教院校(如家庭住宅、公园广场、学校、企业、旅游景点等)开展集体宗教活动、举行宗教仪式、设立功德箱或散发宗教宣传品。
5. 未经批准,不得跨地区组织宗教活动,不得擅自接受境外宗教捐赠,不得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或会议。
6.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、举行宗教活动、成立宗教组织。
7. 严禁诱导、强迫未成年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。
8.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,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,有违法所得、非法财物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;情节严重的,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;有违法房屋、构筑物的,由规划、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;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9. 严禁在公共场所(如广场、车站、医院等)通过发放宗教内部出版物、光碟、传单等宗教宣传资料和播放宗教音频等方式,扰乱社会秩序。
10. 不得组织、教唆、胁迫、诱骗、煽动他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,违者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11. 共产党员不准信仰宗教,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及其活动,违者依规依纪严肃处理。
12. 未经批准,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、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宗教信息服务、直播宗教活动或传播宗教内容。
13. 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须经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同意,并依法办理规划、建设等手续;未经批准的“乱建寺庙、滥塑造像”,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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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审:杨欣 复审:徐伟平 终审:裴育红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