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么是正常的宗教活动?
正常的宗教活动,是指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的符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法规、条例、规章的宗教活动。在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开展并经批准的宗教活动,均属于正常宗教活动。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开展宗教活动,经发起人申请并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后,亦可依法开展,同样属于正常宗教活动。国家依法保护正常宗教活动,维护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。
二、什么是非法宗教活动?
在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外且未经批准开展的宗教活动,均属于非法宗教活动。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、政策以及宗教事务管理法规、条例、规章的宗教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活动。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,是指利用宗教宣扬、传播民族分裂主义、宗教极端主义、暴力恐怖主义,以及进行破坏民族团结、破坏社会稳定、危害国家安全、分裂祖国的活动。
三、非法宗教活动的主要表现
1. 以宗教为由影响社会秩序、损害公民身体健康、妨碍国家教育制度、干预行政司法和遗产分配,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。
2. 干涉他人宗教信仰自由,强迫或变相强迫他人信教、封斋、礼拜;或以斋戒为借口干涉群众正常生产、经营和社会活动;强迫妇女礼拜和戴面纱。
3. 由未经爱国宗教团体聘任、无宗教教职资格证书的人员组织、主持宗教活动或举行宗教仪式。
4. 未经批准,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进行有组织的宗教活动;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人员在本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地方讲经布道、聚众进行宗教活动。
5. 未经批准,擅自从外地搬请宗教教职人员;擅自邀请内地宗教教职人员来我区进行宗教活动。
6. 自封传道人,随意发展教徒;擅自祝圣神职人员;擅自接受国(境)外宗教组织的祝圣。
7. 非法开办教经班(点)、修道班、神学班,未经批准私带学经人员。
8. 未经批准,在各级各类学校和非学历机构开设宗教课程或进行其他宗教活动。
9. 强迫、唆使、放任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礼拜、学经、封斋。
10. 给未领结婚证者以念“尼卡”等宗教仪式结婚,未依法办理离婚手续而以念“三个塔拉克”等方式干预婚姻。
11. 恢复或变相恢复已被废除的宗教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,搞“教主”继承,放口唤、派阿訇,收宗教课税。
12. 利用参加婚礼、葬礼、家庭聚会以及“麦西来甫”等机会,进行“太比力克”等讲经布道活动。
13. 以“阿拉力”和“哈拉木”为名宣扬、传播宗教极端思想,干扰正常宗教活动。
14. 非法宗教组织以派遣人员、培训骨干和提供资金等方式,拉拢信教人员,培养地下势力,建立非法宗教组织。
15. 未经批准,擅自进行“活佛转世”及跨区进行活佛转世灵童的寻访、认定。
16. 蓄意挑拨不同宗教、不同派别之间或同一教派内的纷争,制造混乱。
17. 未经批准,擅自编辑、翻译、出版、印刷、复制、制作、发行、销售和传播宗教类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。
18. 未经批准,利用数字出版和互联网、手机、移动存储介质等媒体宣扬、传播宗教。
19. 非法使用卫星地面设施,收听、收看、传播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。
20. 擅自组织、参加非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的赴国外朝觐活动。
21. 未经批准,擅自接受国(境)外组织或个人宗教性捐赠;接受境内非法宗教组织宗教性捐赠。
22. 未经批准,擅自参加国(境)外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,擅自与国外宗教组织联系进行宗教活动和交往;参加境内非法宗教组织的各种培训和会议等。
23. 境外组织和个人以经商、旅游、讲学、留学、文化交流以及给受灾地区捐款、捐资助学、扶贫帮困、防病治病等为名,进行传教活动。
24. 未经登记和批准,私设活动点;未经批准,擅自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修建其他建筑变相进行宗教活动;以出资修建为由把持操纵寺院。
25. 未经批准,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。
四、发现非法宗教活动如何处理
发现非法宗教活动后,应当及时报告当地统战、公安、宗教等相关部门,由统战部门牵头,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处置工作。相关部门依据掌握情况,对照宗教政策法规及《宗教事务条例》,视情给予相应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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初审:杨欣 复审:徐伟平 终审:裴育红


